九江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

来源:九江金安高级中学 发布时间:2017-04-19 19:35:25 浏览数:888

九江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办法

 

一、考核对象与组织

1.师德考核对象是信息已被采集进“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”,在我市幼儿园、特殊教育学校、普通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任教的教师。

2.我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工作,要在省教育厅领导下、在市教育局的指导监督下,由各县(市、区)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具体实施。

3.各地、各校要成立师德考核工作组,由各单位(学校)主要领导任组长,分管领导任副组长,其他班子成员、中层干部代表及一线教师代表为成员,其中,教师代表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30%。

二、考核时段

教师师德考核应在学年末(6月)进行,考核教师一学年内师德表现,首次考核时段为2013年9月至2014年9月。

三、考核内容与等次

1.主要考察教师遵守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》情况,以及是否有《九江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》中明令禁止的行为,是否有违反《九江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“八不准”》情况等。

2. 原则上按照《九江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参考标准》(附后)评价教师。考核结果分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次。各地、各学校可结合实际,细化考核标准,进一步增强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。

3.教师师德考核实行百分制。总分在80分以上可评为优秀,70—79分为良好,6069分为合格,60分以下为不合格,其中优秀等次由考核组综合评定,控制在20%以内。

4.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经查实,师德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:

(1)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;

(2)歧视侮辱学生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,造成恶劣影响的;

(3)性侵学生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;

(4)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,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;

(5)私自办班或对现任教学班的学生有偿家教的;

(6)向学生推销、代购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,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;

(7) 在招生考试、职务(职称)评审、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的;

(8)其它严重损坏教师形象和声誉的行为。

四、考核程序和方式

1.教师师德考核基本程序是:个人自评总结——考核工作组考核、定级——校内公示。

2.考核按照《九江市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参考标准》,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:

(1)本校教师民主测评(占30%);

(2)所任班级学生、家长民主测评(占30%);

(3)学校考核工作组综合评分(占40%)。

3.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考核、测评表,考核结果载入教师档案。

五、奖励与惩处

1.对师德考核为“优秀”的教师,要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表彰和奖励。同等条件下,师德考核为“优秀”的,在评优评先、职务评聘中要优先考虑。

2.师德考核“不合格”者,年度绩效考核应评定为“不称职”,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、职务(职称)评审、岗位聘用、评优评先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。师德考核“不合格”、可不受纪律处分的,给予批评教育和3个月整改期限;应受纪律处分的,按纪律处分规定和程序办理。对触犯刑律、涉嫌犯罪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六、考核结果登记

考核结果公示无异议后,将考核情况和结果载入教师档案。市教育局将依托“江西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”,于每年6月至9月组织各地、各校上网登记中小学教师师德考核结果,分市、县、校三级管理,按权限查询。具体登记办法另行通知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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